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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纠纷的判决结果起决定性意义的关键法律点是什么呢?

作者:admin     2020-08-20     浏览次数: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判决时间:2020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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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再审申请人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建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ji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案情分析:原判决依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刘建明借用中太公司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临峰公司与刘建明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由临峰公司直接向刘建明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原判决按照《建筑工程决(结)算书》中确认的税金数额扣除税金,并无不当,临峰公司关于原判决扣除税金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25日竣工验收,按照案涉合同约定,保证金应当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因此原判决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保证金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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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综上,临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di一款,《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一是原判决判令临峰公司向刘建明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是否错误;二是原判决所扣除的税金数额、未扣除工程保修金及工程不合格产生的费用是否错误;三是原判决对退还保证金利息的起算时间及基数认定是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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