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那些条件作为判定离婚的参考标准呢?
婚姻出现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即将面对的就是离婚纠纷,那么如果一方起诉离婚的话,法律是根据哪些原因给予离婚支持的呢?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判决时间:2019年12月27
案件简介:彭某上诉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性格懒惰不愿做工,无职业,无经济来源,一直以赌博为主,脾气暴躁经常殴打上诉人。二、上诉人为子自立生活及费用开支,在KTV找工作,做公开正当的服务员,没有做什么偷鸡摸狗不正当的事,但被上诉人心存怀疑,没有互信互爱,被上诉人离家分居至今未归,对上诉人生活完quan漠不关心。三、被上诉人现已变态、胡言乱语,经常扬言要宰上诉人及家人,若不给离婚有生命危险。文某1未发表答辩意见。彭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彭某与文某1离婚;2.婚生女儿文某2由彭某抚养,抚养费由文某1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案件受理费由文某1负担。
案情分析: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彭某与文某1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完quan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务工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婚前具有感情基础,且婚后共同为生活而努力。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上诉人彭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提供充fen证据证明,文某1在一审中亦表示不同意离婚。zui后,双方共同生育了子女,作为父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付出心血,给子女一个wan美的家庭。双方应珍惜眼前人,携手共进,过好每一天。双方婚后虽有争吵,属于夫妻感情磨合的正常现象。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感情较好,仍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尚未完quan破裂。
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上诉人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i一百七十条di一款di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在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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