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给予劳务者的保护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在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的时候,法律是如何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的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有关案例。
案件分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判决时间:2020年3月10日
案情简介:2018年被告公司承包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学生食堂一层diao顶工程,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被告王某。双方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diao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加盖西安市未央区某装饰材料经销部公章。经查,该经销部系被告王某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包括板材、五金、涂料的批发零售。经营期限自2004年6月1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并于2008年4月3日吊销。王某在施工过程中雇佣包括原告孙某在内五人干活,2018年8月8日17时许,孙某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区学生食堂一层从事雇佣活动中被高处掉下的电锤砸伤。孙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往jie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左侧额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侧顶部颅骨骨折、双肺吸入性肺炎,创伤性脑损伤。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情办理:孙某住院期间,王某支付17,000元。后因孙某主张赔偿未果,孙某以诉称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受理后孙某申请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经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某颅脑损伤开颅术后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孙某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某、被告公司赔偿孙某各项费用共计165,252.92元。据此,原审原告委托我所,为维护其合法权益,2019年1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孙某受王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之事实,有孙某当庭提交的住院病案等证据相佐证,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限公司、被告王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孙某等损失共计114,314.34元(已扣减被告王某已支付之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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