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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admin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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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委托时间:2019年4月4日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日7时00分,被告王海平驾驶车牌号为陕AU5044的小型客车,沿长乐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仁坊人行天桥东侧时,与驾驶陕西省AD05481号电动自行车在此由南向北过道路的原告苟兆平相撞,两车受损,原告苟兆平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海平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苟兆平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件办理:原告经诊断为:左侧双踝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额部皮肤裂伤,行左侧内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9年4月12日出院。当事人在委托我所后,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被告向被告赔偿费用总计为166379.46元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合议庭合议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50066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法院基本认可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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