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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admin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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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
委托时间:2019.8.15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4日05时许,被告张文孝驾驶陕A1T13Y小型普通客车沿临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蓝路(9公里100米)溪河桥路段时,与溪河桥中心隔离混凝土护栏相撞,陕A1T13Y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翻后与原告郭志伟驾驶永久牌两轮电动车沿临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相撞,致原告郭志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案件办理:原告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创伤性脾破裂、液气胸、肺不张,行腹部探查术、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于2019年3月26日出院,住院12天; 同一天转入临潼惠昌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13天,于2019年4月8日出院;后因病情严重于2019年5月15日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于2019年5月23日出院,住院8天。后于第二天转入临潼惠昌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于2019年5月30日出院,住院6天,共计住院39天。当事人在委托我所后,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被告向被告赔偿费用总计为305975.56元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合议庭合议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81636.36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保险公司提出被告司机已经向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申请书,愿意自行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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